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集群軟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00069****43XT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蘇0311民初7634號 |
案號 | (2021)蘇0311執(zhí)102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1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被執(zhí)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江蘇集群信息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福中集團有限公司代償款4639147.82元及利息(分別以500000元為基數自2016年12月1日起;以500000元為基數自2016年12月29日;以100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2月28日起;以50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3月20日起;以50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4月17日起;以50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5月17日起;以50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6月16日起;以639147.82元為基數自2017年7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對上述第一項確定的給付義務,在被告江蘇集群信息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未償還范圍內,被告江蘇中谷工控科技有限公司、江蘇集群軟創(chuàn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蘇集群軟件股份有限公司、江蘇中海聯(lián)合信息工程發(fā)展有限公司、楊占勇各自按照六分之一比例對原告福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還款責任;三、駁回原告福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8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741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47970元,由被告江蘇集群信息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被告江蘇中谷工控科技有限公司、江蘇集群軟創(chuàn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蘇集群軟件股份有限公司、江蘇中海聯(lián)合信息工程發(fā)展有限公司、楊占勇對被告江蘇集群信息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未承擔部分各自按照六分之一比例承擔責任。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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