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烏縣水林林罰決字[2018]第2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責令新疆北燃烏熱能源有限公司自收到林業(yè)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恢復林地原狀。2、并處非法改變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即10元/平方米*2440平方米=244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1-07 |
決定機關(guān) | 烏魯木齊縣水電林業(yè)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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