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嘉英置業(yè)投資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911800-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蘇0105民初8631號 |
案號 | (2019)蘇0105執(zhí)384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9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1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吳華應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王雪虹支付財產折價款人民幣6815.8萬元。二、被告吳華應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王雪虹支付違約金500萬元。三、被告江蘇布諾堂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蘇嘉英置業(yè)投資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吳華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王雪虹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5574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460740元,由被告吳華承擔(被告吳華承擔的460740元應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王雪虹支付,以沖抵其預交)。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55740元(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開戶銀行是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漢口路支行,賬號:4301011329****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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