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貴州銀基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181MA****7T2T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黔0281民初1374號 |
案號 | (2021)黔0281執(zhí)364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盤州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發(fā)布日期 | 2021-11-0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貴州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由被告貴州銀基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 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董大柱工程款 179 952 元,資金占用利息 15011 元,合計 194 963 元。從 2020 年 12 月 22 日起的資金占用利 息,以未支付工程款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 3.85%計算,計算至工程 款清償之日止。 如本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 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 三條之規(guī)定,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倍支付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董大柱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 2 119 元,由被告貴州銀基源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 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六 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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