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黟縣森王工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施鋒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8614136-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皖1023刑初25號 |
案號 | (2018)皖1023執(zhí)5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安徽省黟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黟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8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單位黟縣森王工貿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施鋒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7年8月7日止。) 三、暫扣在黟縣公安局的被告單位黟縣森王公司贓款四十萬元予以追繳,由黟縣公安局上繳國庫,其余贓款三十九萬八千一百元繼續(xù)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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