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國市監(jiān)處〔2020〕2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當事人上述行為構(gòu)成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jīng)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責令改正;2.警告;3.罰款50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2-24 |
決定機關(guān) |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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