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平住建罰審(2019206)第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經研究決定給予你單位作出貳萬元整(¥:20000)行政處罰。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為2019年月日,履行地點和方式:白銀市平川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開戶行:白銀市平川區(qū)農村信用合作社陶瓷路分社,銀行賬號850630122000000158。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白銀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或者向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復議或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4-25 |
決定機關 | 白銀市平川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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