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嘉信商運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010705****1459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川0681民初2857號 |
案號 | (2021)川0681執(zhí)59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廣漢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漢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1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四川嘉信商運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馮小娟從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間的商鋪收益共計31907.44元;二、被告四川嘉信商運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馮小娟逾期支付商鋪收益的違約金(截至2020年9月8日的違約金4683.94元,此后的違約金從2020年9月9日起,以31907.44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三為標準,計算至上述商鋪收益付清之日止);三、駁回原告馮小娟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費369元,由被告四川嘉信商運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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