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嘉稅稽罰[2021]9 |
違法行為類型 | 嘉興恩湃電子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與浙江芯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簽訂固定資產轉讓協(xié)議,把浙江芯動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固定資產轉讓給你單位,涉及價款48604182.07元,稅額6318543.76元,價稅合計54922725.83元,于當日作相應賬務處理,借記“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2020年底,你單位與浙江芯動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設備轉讓協(xié)議,以資金短缺,無法支付原合約設備采購款為理由,對2020年11月30從浙江芯動科技有限公司買入的設備退回。你單位于2020年12月31日在記字第143號記賬憑證中將上述2020年11月30日賬務記錄作紅沖,“庫存商品”科目借方發(fā)生額-48604182.07元,“應付賬款”科目貸方發(fā)生額-48604182.07元,未對會計科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作紅沖。你單位2020年11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顯示,當期銷項稅額9462.02元,進項稅額6340940.91元(包括上述向浙江芯動科技有限公司購入固定資產涉及的進項稅額6318543.76元),上期留抵稅額324451.38元,期末留抵稅額6655930.27元。2020年12月,申請并收到退還增量留抵稅款6227436.74元。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第五條、《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第七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你單位上述已退稅款應予追繳,并給予相應處罰。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單位上述違法行為,處罰款5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5-27 |
決定機關 | 嘉興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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