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穗規(guī)劃資源番資罰〔2019〕7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6條、第43條的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一、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對破壞的3799.52平方米水田(耕地)進行治理。二、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退還非法占用的78.33平方米建制鎮(zhèn)(建設用地)至廣州市番禺區(qū)洛浦街南浦東鄉(xiāng)村股份合作經(jīng)濟社。三、對破壞3799.52平方米水田(耕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42元的罰款,罰款金額為159579.84元;對非法占用78.33平方米建制鎮(zhèn)(建設用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罰款金額為783.30元。上述罰款合計人民幣壹拾陸萬零叁佰陸拾叁元壹角肆分(¥160,363.14)。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7-23 |
決定機關 | 廣州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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