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湖長綜執(zhí)罰決字〔2021〕第12-025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1 |
行政處罰內容 | 經(jīng)查明,當事人XXX于2019年8月底拆除了XX花園人防地下室內密閉通道的兩扇人防門,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設施安全。現(xiàn)場情況如下經(jīng)與《歐洲花園地下室戰(zhàn)時平面圖》(圖號:建施-05)核對,圖紙上?~?軸交C~E軸處區(qū)域內集氣室北側為密閉通道,該密閉通道的北側和西側均設置有人防門?,F(xiàn)場上述兩處人防門已被拆除,僅見人防門框,兩處門框的尺寸均為2m*1m,且拆除處未做任何防護密閉措施,拆除下的人防門堆放在5號樓地下車庫內。事實確鑿。針對XXX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設施安全的違法事實,長興縣人民防空辦公室認定意見:XXX擅自拆除人防地下室密閉通道的人防門,屬于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圍;擅自拆除人防地下室密閉通道人防門的行為,危害了人民防空工程及設施安全或者降低了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擅自拆除人防門地下室密閉通道人防門的行為,目前無造成危害后果,需安裝到位。我局執(zhí)法人員于2021年09月07日向當事人制發(fā)了湖長綜執(zhí)[2021]責改通字第12-0251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于2021年09月28日17時30分前將人防門安裝到位,改正危害人防安全的行為,并接受復查。2021年09月29日10時30分經(jīng)我局執(zhí)法人員復查,當事人已將人防門安裝到位。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現(xiàn)場進行拍照取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故依據(jù)浙江省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警告。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1-15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長興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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