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濱海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1668****6915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津0116民初85102號 |
案號 | (2019)津0116執(zhí)8211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2 |
發(fā)布日期 | 2020-03-2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津京泉太平商貿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濱海新區(qū)支行借款本金4554121.57元及期內欠付利息72519.25元,以及截至2018年11月2日的罰息1339653.99元、復利11142.63元,共計5977437.44元;二、被告天津京泉太平商貿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3日至實際償還上述欠款本金4554121.57元及期內欠付利息72519.25元之日,以4626640.82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83%支付原告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濱海新區(qū)支行逾期利息;三、被告天津市濱海新區(qū)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天津京泉太平商貿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上述給付義務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2562元、公告費560元,由二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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