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稅一稽罰[2019]8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合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經查,你單位取得蕪湖康晨銅業(yè)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016年6月虛開的115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共計發(fā)票金額10992678.23元,稅額1868755.27元,價稅合計12861433.5元(發(fā)票明細詳見稽查報告)。進項稅額1868755.27元,你單位已于同期向稅務部門申報抵扣,并于2018年10月8日作進項稅額轉出。上述115份發(fā)票是你單位與蕪湖康晨銅業(yè)有限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資金回流支付8%或8.3%的開票手續(xù)費,共計1031796.80元虛開取得的。上述115份發(fā)票的涉案金額10992678.23元,其中2015年涉案金額5666535.83元已列支2015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成本,且未于年報中納稅調增;2016年涉案金額5326142.4元已列支2016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成本,且未于年報中納稅調增。處罰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一條、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三、四條、《國務院關于修改的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44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征地方教育費附加的通知》(浙政發(fā)【2006】31號)等有關規(guī)定:處罰決定:1.對你單位所偷的增值稅款1868755.27元處以50%的罰款,計934377.64元;2.對所偷的城建稅93437.76元處以50%的罰款,計46718.88元;3.對所偷的企業(yè)所得稅款2748169.56元處以50%的罰款,計1374084.78元;以上應繳款項2355181.3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0-08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樂清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