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友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31****94X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粵0891民初1228號 |
案號 | (2021)粵0891執(zhí)6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湛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湛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3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第三人深圳市友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廖官秀支付經濟補償金28681.04元; 二、原告深圳市友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對第三人深圳市友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承擔的上述第一項債務中不能履行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深圳市友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元,由原告深圳市友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友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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