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洛陽中邁首府置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曹相春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9044296-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豫01民初4879號 |
案號 | (2018)豫01執(zhí)93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4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洛陽中邁首府置業(yè)有限公司、被告洛陽中邁置業(yè)有限公司償還原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貸款本金77,639,904.43元、償還貸款利息10,226,900.74元(利息暫計至2017年8月15日)。從2017年8月16日起至實際還款日,被告按照年21%的罰息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未支付的利息按照年21%利率支付復利(復利從2017年8月16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款日)。 二、被告河南中邁集團有限公司、被告曹相春、被告衡春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原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對被告洛陽中邁首府置業(yè)有限公司名下在建工程中邁之珠17號樓-101倉儲、1-2層商業(yè)、3-33層住宅,19號樓1-2層商業(yè)、3-32層住宅在本判決第一項限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1134元,由被告洛陽中邁首府置業(yè)有限公司、洛陽中邁置業(yè)有限公司、河南中邁集團有限公司、曹相春、衡春玉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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