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甬公海(鼓)行罰決字[2021]0130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06月30日20時30分許,本市海曙區(qū)中山東路的寧波大酒店前臺工作人員陳某某不按規(guī)定登記住宿在1221房間的曹某某的旅客信息,并于當日22時30分左右被民警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二千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7-01 |
決定機關(guān) | 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鼓樓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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