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黑龍江省盛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30104MA****0L1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滬0118民初8504號 |
案號 | (2021)滬0118執(zhí)911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5 |
發(fā)布日期 | 2021-10-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黑龍江省盛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熊貓機械(集團)有限公司貨款102萬元; 二、被告黑龍江省盛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上海熊貓機械(集團)有限公司違約金(以102萬元為本金,按每日萬分之五,自2020年12月21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980元,減半收取計6,990元,由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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