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北智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開平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2050017****796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鄂0503民初2144號 |
案號 | (2018)鄂0503執(zhí)77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宜昌市伍家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宜昌市伍家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03 |
發(fā)布日期 | 2018-11-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與被告唐東偉、湖北智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簽訂的編號為20104******《個人房產抵押貸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唐東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清償借款本金1061416.79元、利息73960.41元,罰息2612.29元。并以1061416.79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下浮29%的1.5倍向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計付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唐萬定、尤國珍、湖北智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本判決書第二項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74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唐東偉、唐萬定、尤國珍、湖北智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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