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申安亞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6012457****305Y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贛0124民初811號 |
案號 | (2019)贛0124執(zhí)140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進賢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進賢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1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裁定如下: 一、被告江西申安亞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尚欠原告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372372元,被告已經退回價值36562.38元的貨物給原告,被告實際欠貨款金額為人民幣335809.62元。因被告退回貨物前原告已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協(xié)議簽訂蓋章后,被告在3日內向原告提供紅字發(fā)票信息表(被告如在簽訂協(xié)議后三天未協(xié)助原告開具紅字發(fā)票,按實際稅款5950.25元支付給原告)。 二、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994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3497元,由被告江西申安亞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承擔。被告承諾在2019年7月31日之前支付完所欠貨款本金及訴訟費,合計為人民幣339306.62元,原告不再追索被告貨款逾期利息。 三、如被告未能按時履行上述一、二項義務,原告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有權于2019年8月31日后向法院提請強制執(zhí)行,同時被告需承擔以下費用款項:本案原告支付的律師費24380元、擔保費1500元、保全費2418元,貨款本金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原貨款逾期之日起計算,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稅款5950.25元(被告如在簽訂協(xié)議后三天未協(xié)助原告開具紅字發(fā)票,按實際稅款5950.25元支付給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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