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格林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小林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444352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2)湖安梅商初字第00303號 |
案號 | (2013)湖安執(zhí)民字第193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3-04-18 |
發(fā)布日期 | 2017-04-1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毛海明、厲亞玉歸還原告劉豐平借款本金268946元并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以實際欠款額268946元計算,自2010年10月12日起按月利率2.04%算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 二、被告毛海明、厲亞玉支付原告劉豐平訴訟代理費8675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 三、被告徐明學、江李平、童險峰對本判決第一、二項給付內(nèi)容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徐明學、江李平、童險峰履行保證義務后,有權向被告毛海明、厲亞玉追償; 四、駁回原告劉豐平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040元(已減半)、財產(chǎn)保全費2820元,合計訴訟費6860元,由原告劉豐平負擔2860元。被告毛海明、厲亞玉、徐明學、江李平、童險峰負擔4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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