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370600202000871 |
違法行為類型 | 其它 |
行政處罰內容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第二項:“危險貨物港口經(jīng)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整頓:(二)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安裝、使用安全設施、設備并進行經(jīng)常性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測的”另依據(jù)《山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違法程度“一般”未造成事故的處3萬元的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9-03 |
決定機關 | 煙臺市交通運輸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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