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裕康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陳棟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134057-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粵01民終14446-14447號 |
案號 | (2016)粵0104執(zhí)1094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06 |
發(fā)布日期 | 2017-06-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廣州??滴飿I(yè)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彭玉炎支付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間的基本工資差額15680元; 二、廣州??滴飿I(yè)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彭玉炎支付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間休息日及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差額17574.83元; 三、廣州??滴飿I(yè)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彭玉炎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22834.71元; 四、廣州??滴飿I(yè)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彭玉炎支付2014年度和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1235.4元; 五、廣州??滴飿I(yè)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彭玉炎支付失業(yè)保險金3032元和求職補貼761.16元; 六、駁回彭玉炎的其他訴訟請求; 七、駁回廣州裕康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0元(彭玉炎、廣州裕康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已分別預付10元),由廣州??滴飿I(yè)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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