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地靈電氣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根珠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351498-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509民初14774號 |
案號 | (2017)蘇0509執(zhí)750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06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運東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支行借款本金8983934.37元,并償付相應欠息(截至2016年10月20日欠息313220.14元;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期間,以本金1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7.83%計息;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期間,以本金8984608.33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7.83%計息;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本金8983934.37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7.83%計息;對借款期間內(nèi)的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7.83%計收復利)。 二、被告江蘇運東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支行律師費損失187793元(以上兩項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戶)。 三、被告陳卯林、吳江市鑫源擔保有限公司、吳江市前程機電設備廠、蘇州地靈電氣有限公司、蘇州金達地產(chǎn)有限公司、蘇州市華瑞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吳江通用電力電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蘇州金球地產(chǎn)有限公司對被告江蘇運東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四、被告朱建元對被告吳江市前程機電設備廠的上述第三項保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如被告江蘇運東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本判決確定債務(含應負擔的訴訟費用),原告有權就上述第一、二項債權(含債務人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以被告熊小龍?zhí)峁┑盅旱奈挥谒闪赕?zhèn)木浪路328號505室的房地產(chǎn)(他項權證號:蘇房他證吳江字第00191025號)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65萬元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806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89806元,由被告江蘇運東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陳卯林、熊小龍、吳江市鑫源擔保有限公司、吳江市前程機電設備廠、蘇州地靈電氣有限公司、蘇州金達地產(chǎn)有限公司、蘇州市華瑞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朱建元、吳江通用電力電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蘇州金球地產(chǎn)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直接給付原告(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戶),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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