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32168****195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皖0303民初1617號 |
案號 | (2021)皖0303執(zhí)195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0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4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高志勇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15%的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時止);二、被告朱長訓對本判決第一項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高志勇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711元、保全費252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9831元,由被告安徽省朱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朱長訓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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