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青島鑄一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021168****579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粵1972民初10383號 |
案號 | (2018)粵1972執(zhí)735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07 |
發(fā)布日期 | 2019-09-0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廣東榮禧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青島鑄一機械有限公司簽訂的《機械式停車設備加工承攬合同》于2017年10月18日解除。 二、限被告青島鑄一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廣東榮禧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返還款項608090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7年9月1日起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三、限被告青島鑄一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廣東榮禧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返還定金173740元。 四、駁回原告廣東榮禧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488元,保全費4864元,由原告廣東榮禧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負擔1305元,被告青島鑄一機械有限公司負擔160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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