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富衛(wèi)公罰〔2019〕366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yè)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 |
行政處罰內容 | 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吳貴仙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的行為依據《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yè)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的規(guī)定,參照《浙江省衛(wèi)生計生系統(tǒng)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指導意見》關于“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5名以下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yè)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并“及時改正的”裁量標準,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人民幣伍佰圓整(¥500.00元)。并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2-18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富陽區(qū)衛(wèi)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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