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長市鵬遠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雪英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7300589-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509民初9440號 |
案號 | (2018)蘇0509執(zhí)38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吳江市迪升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陸曉東于2017年9月10日前歸還原告代償款126萬元及相應的利息損失(以126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7年4月26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吳江市迪升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陸曉東于2017年9月10日前賠償原告律師費損失1萬元; 三、被告吳江市鵬遠紡織有限公司、天長市鵬遠紡織有限公司、夏建春、張黎星對被告吳江市迪升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陸曉東的上述兩項債務及本案訴訟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若被告吳江市迪升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陸曉東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項債務以及本案的訴訟費用,則被告吳江春暉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朱紅娥、楊中浩、殷彩鳳、李建良于2018年1月1日之后對上述債務未履行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xié)議上簽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406元,由被告吳江市迪升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陸曉東負擔,于2017年9月10日前直接給付原告,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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