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長市鵬遠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張黎星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7300589-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吳江商初字第01646號 |
案號 | (2017)蘇0509執(zhí)恢71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06 |
發(fā)布日期 | 2017-10-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夏建春確認結欠原告吳江市蘇商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5萬元及利息、罰息(截至2015年8月3日的利息、罰息66690元,之后的罰息以本金135萬元為基數,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19.5‰計收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被告夏建春于2015年10月30日前歸還利息5萬元(以135萬元為本金計算至2015年8月2日止);被告夏建春于2015年11月20日前歸還利息5萬元(以135萬元為本金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被告夏建春自2015年12月起,每月20日前歸還5萬元,直至結欠的本金135萬元及之后的利息(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19.5‰計收)全部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夏建春應于2015年10月30日前償付原告吳江市蘇商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師費37600元。 三、被告吳江市鵬遠紡織有限公司、吳江市龍行布業(yè)有限公司、陳一紅、錢彩芳、錢麗康、張黎星、吳江迪升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天長市鵬遠紡織有限公司、朱紅娥對被告夏建春的上述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四、若被告夏建春、吳江市鵬遠紡織有限公司、吳江市龍行布業(yè)有限公司、陳一紅、錢彩芳、錢麗康、張黎星、吳江迪升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天長市鵬遠紡織有限公司、朱紅娥未按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債務(包括第一、二項債務及訴訟費用),原告吳江市蘇商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權要求十被告一次性歸還結欠的剩余本金和利息(以實際結欠的本金為基數,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五、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起生效。 六、案件受理費13944元、公告費560元,合計14504元,由被告夏建春負擔,并于2015年10月30日前給付原告。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被告吳江市鵬遠紡織有限公司、吳江市龍行布業(yè)有限公司、陳一紅、錢彩芳、錢麗康、張黎星、吳江迪升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天長市鵬遠紡織有限公司、朱紅娥對被告夏建春給付上述訴訟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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