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湖吳公(埭)行罰決字[2019]5060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湖州御梵化妝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guān)信息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沈鈺斌負責經(jīng)營的湖州御梵化妝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時將招用的江西省玉山縣籍員工張x、貴州省盤縣籍員工王x和貴州省盤縣籍員工王x的身份信息報送給公安機關(guān),并未告知張x、王x和王x主動申報居住登記,于2019年3月8日被埭溪派出所民警查獲。綜上所述,湖州御梵化妝品科技有限公司已構(gòu)成未按時向公安機關(guān)報送勞動者信息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湖州御梵化妝品科技有限公司的違法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三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工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3-11 |
決定機關(guān) | 湖州市公安局吳興區(qū)分局埭溪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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