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臨滄市泛華育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53090257****663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津02民初152號 |
案號 | (2019)津02執(zhí)117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發(fā)布日期 | 2020-04-1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臨滄市泛華育林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00000元;二、被告臨滄市泛華育林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復利、逾期罰息[按照編號2016DZD020《信托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計付;利息的計算以借款本金800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4月8日起算至2017年4月7日止,扣除被告臨滄市泛華育林有限公司2017年4月8日向原告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389277.78元;復利的計算以被告臨滄市泛華育林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內(nèi)利息為基數(shù)、自2017年4月8日起算至借款期內(nèi)利息支付完畢之日止(被告臨滄市泛華育林有限公司2017年4月8日向原告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389277.78元,應(yīng)分段計算);罰息以借款本金800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4月8日起算至2017年12月27日止,以借款本金750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2月28日起算至向原告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之日止];三、原告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福建南安泛華大酒店有限公司抵押的編號南房他證押字第20161113號房屋他項權(quán)證項下抵押物,對被告福建南安泛華大酒店有限公司抵押的編號南房建押字第20160008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對上述給付事項,分別在被告福建南安泛華大酒店有限公司與原告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編號北信抵字第2016DZD020-D001號《抵押合同》、編號北信抵字第2016DZD020-D002號《抵押合同》約定范圍內(nèi),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四、被告云南省臨滄市泛華林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對被告臨滄市泛華育林有限公司的上述給付事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五、駁回原告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532395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臨滄市泛華育林有限公司、福建南安泛華大酒店有限公司、云南省臨滄市泛華林業(yè)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且在上訴期內(nèi)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預(yù)交上訴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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