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稅稽罰[2019]93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廣核俊爾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一)你單位2013至2014年度業(yè)務人員以假發(fā)票報銷形式取得個人收入部分,其中發(fā)放工資薪金部分4576769元,支付勞務報酬186880元。因此2013年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756304.7元,其中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740729.27元、勞務報酬所得15575.43元。2014年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620885.64元,其中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592414.89元、勞務報酬所得28470.75元。(二)你單位所提供的費用審批單中明確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的禮品,2013年度1222091.50元、2014年度635500.00元,未代扣代繳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結合《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7年第3號公告)“違法違章種類_稅款征收類_21.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之基準,處罰決定:對未代扣代繳2013年度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740729.27元、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15575.43元、其他所得244418.30元、2014年度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592414.89元、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28470.75元、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127100元,處以50%的罰款,計874354.34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3-27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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