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柏亞置業(yè)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張胡九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7585548-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皖0103民初12號 |
案號 | (2018)皖0103執(zhí)47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1 |
發(fā)布日期 | 2018-02-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張胡九、寧國市四方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田旸借款本金10824700元及利息4105644元(利息暫計算至2013年1月22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0824700元為基數,自2013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借款還清時止); 二、被告安徽柏亞置業(yè)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借款本息1500萬元范圍內與被告張胡九、寧國市四方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向原告田旸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三、駁回原告田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8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16800元,由被告張胡九、寧國市四方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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