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和亦信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706547-9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浙0702民初644號 |
案號 | (2021)浙0702執(zhí)205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金華婺城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邱明君、呂玲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歸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華金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 8 4 3 8 3. 4 5元,并支付利息、違約金(按領用合約約定計付至款項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但利息、違約金總計最高不得超過年利率 2 4%);二、被告浙江和亦信擔保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內容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在履行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三、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華金東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 4 3 8 6元,依法減半收取 2 1 9 3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邱明君、呂玲玲共同負擔,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交納,被告浙江和亦信擔保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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