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寧夏藍山投資置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64010069****431N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寧0104民初12398號 |
案號 | (2020)寧0104執(zhí)526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2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寧夏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陳趙紅、呂寶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市金鳳支行借款本金12277.65元、利息139.69元、罰息102.68元,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繼續(xù)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的利息、罰息; 二、被告寧夏藍山投資置業(yè)有限公司對被告陳趙紅、呂寶倉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寧夏藍山投資置業(yè)有限公司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陳趙紅、呂寶倉追償; 三、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市金鳳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元,公告費450元,共計564元,由被告陳趙紅、寧夏藍山投資置業(yè)有限公司、呂寶倉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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