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元翀商場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11605****245E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蘇0104民初5360號 |
案號 | (2019)蘇0104執(zhí)290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03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1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南京元翀商場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南京地鐵資源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墊付電費719994.19元、水費36729.42元,合計756723.61元,并向原告南京地鐵資源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上述款項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376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1976元,由被告南京元翀商場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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