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坤宇機械裝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7162157****929Y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魯1621民初1370號 |
案號 | (2020)魯1621執(zhí)48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惠民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惠民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1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魯1621民初1370號判決如下:一、被告山東富力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齊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濱州惠民支行借款本金9800000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包括:本案中所欠貸款截止2019年3月12日尚欠原告的利息、罰息、復利共計787482.57元;及以所欠貸款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的約定計算應付的利息、罰息、復利);二、被告山東立方木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山東惠宇精密鑄造有限公司、楊承壽對以上第一項中被告山東富力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應償還原告的貸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復利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山東立方木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山東惠宇精密鑄造有限公司、楊承壽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山東富力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5325元,減半收取42662.5元,由被告山東富力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東立方木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山東惠宇精密鑄造有限公司、楊承壽負擔。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山東富力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東立方木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山東惠宇精密鑄造有限公司、楊承壽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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