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黃環(huán)罰字〔2019〕1-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guī)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钡囊?guī)定。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40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1-22 |
決定機關(guān) | 黃陵縣環(huán)境保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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