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奉公(消)行罰決字〔2019〕004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奉化區(qū)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設施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寧波市奉化區(qū)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qū)錦屏街道大成路658號(臨),法定代表人:成堯光)停用消防泵,擅自停用消防設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決定給予奉化區(qū)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交中國工商銀行奉化支行奉化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帳號: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寧波市公安消防支隊奉化區(qū)大隊 2019年2月11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2-11 |
決定機關 | 奉化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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