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泰州燁瑞瑪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291MA****2L1U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蘇1283民初7257號 |
案號 | (2021)蘇1283執(zhí)恢10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泰興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泰興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1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1、乙方于2019年1月26日前支付甲方10萬元作為利息補償,于2019年2月25日支付10萬元,于2019年3月至5月25日前每月分別支付原告30萬元,合計還款100萬元。2、如果乙方按約履行,則乙方不再支付利息給甲方,且甲方將上述100萬元承兌匯票退還乙方。3、如乙方不按約履行,乙方需自2018年11月27日起按月息2%支付甲方利息,同時甲方保留根據票據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票據流轉過程中前手幾家追索的權利。乙方須承擔因延期還款而產生的訴訟、聘請律師等費用。4、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蔣慶生承擔與乙方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上述《協議》下方“乙方”處加蓋了被告江蘇安源電氣有限公司公章,并有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慶生簽名。因2019年1月22日《協議》簽訂后,被告江蘇安源電氣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泰興市永大軸承有限公司支付任何款項。2019年7月30日,原告泰興市永大軸承有限公司訴來本院。另查明,原告為本次訴訟聘請律師,產生律師費60000元。審理過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請,對杭州洋潔實業(yè)有限公司、-7-蔣慶生價值1200000元的財產進行了訴訟保全。本院認為,本案為票據追索權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七十條規(guī)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具體到本案,案涉商業(yè)承兌匯票,形式完備,各項必要記載事項齊全,背書前后銜接,符合票據法及相關規(guī)定,應認定為有效票據。原告以背書轉讓方式取得票據,依法享有票據權利。因票據到期日屆滿后承兌人蓮花健康產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匯票金額,依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原告作為持票人,有權向前手背書人江蘇安源電氣有限公司、杭州洋潔實業(yè)有限公司、泰州燁瑞瑪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來安縣潤科置業(yè)有限公司、洪洞縣奧特萊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行使1000000元追索權,并有權主張自票據到期日起的利息。同時,依據2019年1月22日原告泰興市永大軸承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安源電氣有限公司簽訂的《協議》約定,被告江蘇安源電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蔣慶生需對1000000元承擔共同支付責任,且被告江蘇安源電氣有限公司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慶生還需承擔原告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綜上,原告之訴訟請求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杭-8-州洋潔實業(yè)有限公司、泰州燁瑞瑪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來安縣潤科置業(yè)有限公司、洪洞縣奧特萊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江蘇安源電氣有限公司、杭州洋潔實業(yè)有限公司、泰州燁瑞瑪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來安縣潤科置業(yè)有限公司、洪洞縣奧特萊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蔣慶生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泰興市永大軸承有限公司連帶支付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1月2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蘇安源電氣有限公司、蔣慶生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泰興市永大軸承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律師費6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603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20203元,由被告江蘇安源電氣有限公司、杭州洋潔實業(yè)-9-有限公司、泰州燁瑞瑪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來安縣潤科置業(yè)有限公司、洪洞縣奧特萊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蔣慶生連帶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諸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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