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00071****436T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津0104民初5476號 |
案號 | (2021)津0104執(zhí)390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1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天津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實業(yè)有限公司共同償還原告韓建玉借款800000元;二、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天津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實業(yè)有限公司共同按照年利息9%的標準給付原告韓建玉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以200000元為基數,計算自2020年3月6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以600000元為基數,計算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三、駁回原告韓建玉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800元,由被告天津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實業(yè)有限公司共同負擔。保全費4549.5元及公告費,由被告天津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信和嘉寰實業(yè)有限公司共同負擔。二被告負擔的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給付原告韓建玉。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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