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甬公鎮(zhèn)(交)行罰決字[2019]5115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嘉興市第二運輸裝卸有限責任公司未按規(guī)定懸掛、噴涂危險化學品警示標志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9月10日11時30分許,駕駛員楊X駕駛嘉興市第二運輸裝卸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的一輛車牌號為浙F37099重型普通貨車裝載5.205噸危險化學品廢活性炭沿著通海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鎮(zhèn)海區(qū)道路運輸安全稽查大隊澥浦登記二點時,因駕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按照規(guī)定懸掛符合國家標準的危險品警示標志(廢活性炭屬于4類,掛的三類菱形牌)被民警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工商銀行鎮(zhèn)海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9-12 |
決定機關 | 寧波市公安局鎮(zhèn)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綜合室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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