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青島椰風包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趙劼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57207426-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即商初字第3276號 |
案號 | (2016)魯0282執(zhí)138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即墨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即墨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10 |
發(fā)布日期 | 2016-04-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青島椰風包裝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即墨市潤興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萬元及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的利息共計76萬元。被告青島椰風包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前付原告即墨市潤興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76萬元;于同年2月20日前付原告即墨市潤興資本管理有限公司900萬元本金的利息18萬元。自同年3月起至2017年8月止,被告青島椰風包裝有限公司分別于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即墨市潤興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金50萬元,及剩余本金按元月息2分計算的當月利息。 二、上述應付款項,被告海南椰風食品集團有限公司、椰風實業(yè)(洋浦)有限公司、椰風(青島)芒果啤酒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若四被告有任何一筆逾期付款,原告有權(quán)就四被告尚未履行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請強制執(zhí)行,利息計算標準應按元月息2分計算至被告履行全部付款義務之日止。 四、案件受理費78300元,減半收取3915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青島椰風包裝有限公司負擔。于2016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海南椰風食品集團有限公司、椰風實業(yè)(洋浦)有限公司、椰風(青島)芒果啤酒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diào)解協(xié)議自雙方在調(diào)解協(xié)議上簽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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