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茌平縣信發(fā)園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7152378****666R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魯15民再37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20)魯1523執(zhí)159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聊城市茌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2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撤銷山東省聊城市茌平區(qū)人民法院(2020)魯1523民再2號民事判決和(2015)茌商初字第551號民事判決; 二、朱立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茌平廣源典當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58000元及資金占用費(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958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計算。朱立軍之前已經(jīng)償還的88400元及47000元共計135400元予以扣除。) 三、茌平縣信發(fā)園林有限公司、吳紅喜、李漢明、韓懷峰對朱立軍不能清償本判決第二項所列債務的三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茌平廣源典當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280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7800元,由茌平廣源典當有限公司負擔13344元,由朱立軍負擔1445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2422元,由茌平廣源典當有限公司負擔17152元,由朱立軍負擔52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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