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南中格建設集團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4012257****357L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皖15民終2545號 |
案號 | (2020)皖1503執(zhí)恢14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2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維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2018)皖1503民初296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駁回原告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變更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2018)皖1503民初296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被告湖南中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湖南中格建設集團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2743219.61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8月4日起至工程款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為“湖南中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湖南中格建設集團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4656076.26元(45263603.42元+5153909元-28590460元-13268200元-3427776.16元-475000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8月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工程款實際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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