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無錫市通惠置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陶少清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8206509-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2民初283號 |
案號 | (2017)蘇0282執(zhí)249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宜興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24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無錫市通惠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上海御頓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歸還借款本金7000萬元、期內(nèi)利息1331.6萬元及違約金(計至2016年4月30日為1638萬元,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按年利率24%計算); 二、無錫市通惠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上海御頓投資中心(有限合伙)賠償律師費損失40萬元; 三、宜興怡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江蘇泓業(yè)嘉集團有限公司、江蘇振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江蘇廣瑞商貿(mào)有限公司、陶少清、吳玉蓮對無錫市通惠置業(y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項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如無錫市通惠置業(yè)有限公司、宜興怡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江蘇泓業(yè)嘉集團有限公司、江蘇振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江蘇廣瑞商貿(mào)有限公司、陶少清、吳玉蓮到期不履行上述判決第一、二、三項義務(wù),上海御頓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有權(quán)以無錫市通惠置業(yè)有限公司所有的編號為錫房建登字第WX10463949、WX10464195、WX10464234、WX10464235、WX10464236、WX10464239、WX10464240、WX10464242、WX10464243、WX10464246、WX10464247、WX10464250、WX10464251、WX10464252、WX10464255、WX10464256、WX10464257、WX10464258、WX10464261、WX10464262、WX10464263、WX10464264、WX10464265、WX10464266、WX10464267、WX10464268、WX10464269、WX10464272、WX10464273、WX10464274、WX10464275、WX10464276、WX10464277、WX10464278、WX10464279、WX10464280、WX10464281、WX10464282、WX10464283、WX10464284、WX10464285、WX10464288、WX10464289、WX10464290、WX10464291、WX10464292、WX10464293、WX10464294、WX10464303、WX10464304、WX10464307、WX10464308、WX10464309、WX10464310、WX10464311、WX10464312、WX10464313、WX10464314、WX10464315、WX10464316、WX10464317、WX10464320、WX10464321、WX10464322、WX10464323、WX10464324、WX10464325、WX10464326、WX10464327、WX10464328、WX10464329、WX10464330、WX10464331、WX10464332、WX10464333、WX10464334、WX10464335、WX10464336、WX10464337、WX10464408、WX10464409、WX10464410、WX10464411、WX10464412、WX10464415、WX10464416、WX10464417、WX10464418、WX10464419、WX10464420、WX10464421、WX10464422、WX10464423、WX10464424、WX10464425、WX10464428、WX10464429、WX10464430、WX10464431、WX10464432、WX10464433、WX10464434、WX10464435、WX10464436、WX10464437、WX10464438、WX10464439、WX10464440、WX10464441、WX10464444、WX10464853、WX10464854、WX10464855、WX10464856、WX10464857、WX10464858、WX10464859、WX10464860、WX10465224、WX10465228、WX10465279、WX10465280號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項下在建工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在建工程所得價款按照抵押登記載明的債權(quán)金額和抵押順序就無錫市通惠置業(y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項債務(wù)及本案訴訟費用優(yōu)先受償; 五、如無錫市通惠置業(yè)有限公司、宜興怡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江蘇泓業(yè)嘉集團有限公司、江蘇振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江蘇廣瑞商貿(mào)有限公司、陶少清、吳玉蓮到期不履行上述判決第一、二、三項義務(wù),上海御頓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有權(quán)以宜興怡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所有的編號為宜他項(2014)第600585號的土地他項權(quán)證書項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土地使用權(quán)所得價款按照抵押登記載明的債權(quán)金額和抵押順序就無錫市通惠置業(y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項債務(wù)及本案訴訟費用優(yōu)先受償。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42280元,由通惠公司、怡豐公司、泓業(yè)公司、振達公司、廣瑞公司、陶少清、吳玉蓮負擔。該款已由御頓中心預(yù)交,通惠公司、怡豐公司、泓業(yè)公司、振達公司、廣瑞公司、陶少清、吳玉蓮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直接給付御頓中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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