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無錫市通惠置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陶少清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8206509-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282民初2726號 |
案號 | (2017)蘇0282執(zhí)199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宜興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宜興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20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亞彩公司于2017年3月26日前一次性歸還華豐公司代償款本金500萬元并承擔違約金(以5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1‰計算)。 二、振達公司、通惠公司、陶少清、吳玉蓮、吳玉成、蔣躍偉為亞彩公司在前述第一項下的全部債務(wù),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并承擔違約金(以5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5‰計算)。 三、振達公司、通惠公司、陶少清、吳玉蓮、吳玉成、蔣躍偉于2017年3月26日前賠償華豐公司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支出的律師費損失16.42元。 四、如亞彩公司、振達公司、通惠公司、陶少清、吳玉蓮、吳玉成、蔣躍偉逾期未足額支付,則華豐公司有權(quán)就所有尚欠本息、律師費及訴訟費一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五、本案案件受理費52629元減半收取26315元,由亞彩公司、振達公司、通惠公司、陶少清、吳玉蓮、吳玉成、蔣躍偉負擔。該款已由華豐公司墊付,亞彩公司、振達公司、通惠公司、陶少清、吳玉蓮、吳玉成、蔣躍偉于2017年3月26日前直接支付給華豐公司。 六、上述協(xié)議,經(jīng)雙方簽名或捺印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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