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無錫市通惠置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陶少清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8206509-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282民初2722號 |
案號 | (2017)蘇0282執(zhí)199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宜興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宜興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20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陶少請于2017年3月26日前一次性歸還華豐公司代償款本金人民幣414.846228萬元并承擔違約金(以5.813171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1‰計算;以3.116182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1‰計算;以3.016875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1‰計算;以28.053772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1‰計算;以92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1‰計算;以279.946228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1‰計算;以2.9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1‰計算)。二、振達公司、通惠公司、吳玉蓮為陶少清在前述第一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并承擔違約金(以5.813171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6月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5‰計算;以3.116182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7月5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5‰計算;以3.016875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8月5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5‰計算;以28.053772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5‰計算;以92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5‰計算;以279.946228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5‰計算;以2.9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月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5‰計算)。三、振達公司、通惠公司、吳玉蓮承擔華豐公司為本案支付的律師費用13.8654萬元,于2017年3月26日前支付給華豐公司。四、如振達公司、通惠公司、陶少清、吳玉蓮逾期未足額支付,則華豐公司有權(quán)就所有尚欠本息、違約金、律師費及訴訟費一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五、本案案件受理費45095元減半收取22548元,由振達公司、通惠公司、陶少清、吳玉蓮負擔。該款已由華豐公司墊付,振達公司、通惠公司、陶少清、吳玉蓮于2017年3月26日前直接支付給華豐公司。六、上述協(xié)議,經(jīng)雙方簽名或捺印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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