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省海嘉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5881109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贛0121民初3517號 |
案號 | (2019)贛0121執(zhí)18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昌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發(fā)布日期 | 2019-01-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李滿魚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原告耿國茹借款本金人民幣474789.32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自2016年12月11日至本息清償之日止); 二、限被告李滿魚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原告耿國茹因本案訴訟所支付的律師費人民幣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被告江西省海嘉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對被告李滿魚上述第一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李滿魚追償; 四、駁回原告耿國茹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920元,由原告耿國茹負擔502元,被告李滿魚、江西省海嘉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負擔94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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