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中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6090031****976F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贛0902民初577號 |
案號 | (2022)贛0902執(zhí)51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宜春市袁州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發(fā)布日期 | 2022-03-0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中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467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自2021年1月11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25元,由被告江西中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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