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杭化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2557562-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錫濱開商初字第00182號 |
案號 | (2016)蘇0211執(zhí)127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20 |
發(fā)布日期 | 2016-10-09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浙江杭化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無錫市胡埭鴻翔法蘭鍛造廠貨款3235552元。 二、被告浙江杭化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無錫市胡埭鴻翔法蘭鍛造廠滯納金(以3235552元為基數,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計算)。 三、被告周綱寶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浙江杭化機械有限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2684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共計38244元,由機械公司、周綱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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